91期(总第308期)
2007年4月1日 星期日
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主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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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性眼光看“恶搞”

罗子欣 (学生)


    自胡戈的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造就了“恶搞”这一词汇后,网络让它以光的速度蔓延,蔓延至大街小巷,蔓延至大学校园,《中国队勇夺世界杯冠军》,《疯狂的石头恶搞版——谁拍了我的武侠》……各类恶搞作品蜂捅而起,给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。是否需要司法管制?按照现有的法律,还是一个空白。而舆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反对立法的态度来说,这种“情”与“法”的冲突,似乎让立法的实现更加困难。始作俑者胡戈恐怕也没有想到,自己一时的心血来潮,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,导致舆论沸腾。
    从同意或不同意立法的角度看,大体可做如下分析:不立法,会让许多人的名誉遭到损害,而一些恶搞者也涉及到侵害名人的肖像权等,这是一种思路;立法,剥夺了许多人的言论自由,创造自由本身就是对一个社会的民主宽容的挑战,这也是一种思路。那么,让我们回到“恶搞文化”本身去看看。
    恶搞是通过歪曲、丑化一些作品和个人,达到娱乐大众的目的。尽管,我们承认,在“恶搞”文化中,多多少少存在对被恶搞者的一些攻击和讽刺,但“恶搞”的流传,实际上出自对于“非商业化”的崇拜,是一种对于调侃中快乐的向往。
    而“恶搞文化”也正迎合了这样的一个需求,从客观层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享受娱乐的时间和空间。因此,恶搞作品每到一处,都能掀起媒体、舆论和观众的热情和兴趣。当恶搞的文化产品能够畅销的时候,不仅仅是因为这种产品提供的讯息,还因为这种文化产品承载了人们对于轻松快乐生活的想象和希望。
    如果说,恶搞作品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一些方面存在的问题,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反映出我们所处社会的精神状态。绝大多数反对立法的人,不仅仅是出于猎奇搞笑那么简单,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,而是借“胡戈”之酒,浇自己心中块垒。对此,我们理应深刻反思,这种反思,不是为恶搞者开脱,恰恰相反,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分子的注意,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遍人的心灵:他们之喜,他们之忧,他们之乐,他们之怒。毕竟,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,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,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。
    恶搞的冲动或许只是一时的,因为它只能代表社会娱乐文化的一个部分。但是在社会营造一种轻松、快乐的氛围,则是一件长远的事情。不但从文化产品的角度需要制造快乐,而且从人民自由的角度,也需要快乐的文化。对于“恶搞”的渴望,实际上是对于解决更加实质的社会问题的期待,甚至在有的时候,更加形而上学,但这都是社会管理者所需要了解和努力达到的境界。
    当人们在“恶搞”中高声大笑的时候,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公众利益的代表者,还应该思考一个反差问题,为什么人们如此渴望快乐,但寻找的道路却极为艰难?
    回到法律上来。任何法律,其立法的依据就是公正原则。假如法律不能有效保证公平,为了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限制、否定另一部分人说话的权利,法律就会受到质疑。以刚性的法律来惩处因言论自由激变的小玩笑,其说服力和震慑力都会大打折扣。
    我们不必追捧“恶搞”,但是如果我们永远只把“恶搞”当作“恶搞”,那么我们不但会无视一些社会问题,也会错过人民小心翼翼表达他们渴望的机会。这种机会,其实并不常见。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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